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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(shù)應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準。職工月平均工資,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度1至12月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。工資總額按國家統(tǒng)計局《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(guī)定》(統(tǒng)制字[1990]1號)計算。
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(shù),不得超過運城市統(tǒng)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,不得低于運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規(guī)定的上一年度職工最低工資標準(1880-18509元)。
主辦:運城市人民政府 承辦:運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政務服務便民熱線:123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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